去年9月29日,孙某和无锡某酒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计某到苏州洽谈业务。因计某晚饭后要开车去南京,陪客户吃饭时便由孙某代为饮酒。当晚9时许,醉酒的孙某被人扶上计某的汽车,计某随即前往南京。当晚11时许,计某在南京高速公路出口处遇到了接应的朋友邓某。计某告诉他,孙某喝醉睡着了,邓某上车后想叫醒孙某。这时两人发现孙某脸色发紫,情况异常,马上将他送到医院,最终孙某不治身亡。经法医鉴定,孙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浓度374毫克,为猝死。事发后,孙某家属将计某告上法庭,要求他赔偿丧葬费、抚养费等各种费用4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饮酒过量可能生出不测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本常识,孙某不加控制过量饮酒猝死,应自负主要责任。计某未尽到合理照顾义务,对孙某死亡存在一定过错。经法院当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计某赔偿孙某家属15万元,扣除事发后已支付的5万元,再支付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