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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酒后驾车致伤亡不算工伤

来源: 作者: 时间:2008-05-07 Tag: 点击:
上下班途中,职工因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可认定为工伤;但酒后驾车致伤亡不算工伤。

  昨日上午11点,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发布工伤保险部分问题处理意见,明确了四种情况可认定为工伤,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企业,可以在工伤保险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伤后到企业法人注册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已经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及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存档的人员,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自诊断之日起一年内,个人可以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两种情况不能认定为工伤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但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注明驾车司机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或者有其他有效证明注明职工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的,以及无照驾驶、驾驶无牌照车辆,都不予认定。

  ●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

  被认定为工伤的四种情况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故发生后向交管部门报案,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交的交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能够证明是机动车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中因他人不服从其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受到暴力侵害造成伤害,且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的,应认定为工伤。

  ●职工参加本单位利用工作时间组织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或者代表本单位参加上级单位举办的运动会及体育比赛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但不包括本单位部门之间组织的活动。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且情况紧急,在工作岗位上死亡或者从工作岗位上直接送往医院抢救并在 48小时之内死亡的,应视同工伤。该48小时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的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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