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底至去年9月间,罗某利用其经营的酒类公司,伙同他人在该公司位于丰台南四环的办公地、丰台纪家庙的仓库、海淀翠微路的专卖店以及顺义马坡镇西风乐村的造假窝点内,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假茅台酒等白酒共计3594瓶,案值147万余元。
法院认为,罗某违反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认为,罗某违反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